你是時常會使用部落格、論壇或是PPT的人嗎?你曾經在上面PO文罵人嗎?或是你曾經幫別人傳送未經屬實,而上面有任何內容可能會妨害人家名譽的Email 信件嗎?如果以上問題,你的其中一個答案YES,那你就要小心了!
「網路毀謗罪」很多人應該還是沒什麼概念,也搞不清楚。大多數人耳熟能詳的應該是「毀謗罪」這個詞。那就先從基本的「毀謗」講起,所謂毀謗分為兩種:一種是「文字上」的,兩一種是「口語上」的。文字上的毀謗為一種.有形、永久的流傳工具,相較口語上的稍縱即逝,而且文字上的毀謗散佈更為廣泛和快速也比口語上的毀謗更具企圖心。由此可知文字上的毀謗所帶來的影響和後遺症較大,造成較重的名譽損害,而網路毀謗大多是「文字上的毀謗」。
毀謗為何會是罪呢?那是因為人們重視「名譽」這兩個字。從林山田教授1996年在《刑法各罪論》講到「名譽為個人之人格在社會上所受的尊重」和莎士比亞在《冬天的故事》裡提到「當我估量生命中所有憂鬱的時候,我覺得生命是不值得留戀的,可是名譽是我所要留得給後人的,它是我唯一關心的事。」在這個社會上,人們認為名譽是不容許被不屬實的事物或外在環境,甚至人為因素損害。
講到毀謗的界定:引用J.D. Zelezny2004年提出的毀謗界定為「對他人名譽上的攻擊」,另外1936英國法權權威:Fraster對毀謗更詳細的界定為「陷某人於憎恨、訕笑、藐視或使人對之避開,或其事務、職業、商業有危害傾向的聲明」。
也就是說要構成毀謗罪,必須有要有《毀謗性的言論內容》(defamations
content)內容、文本舉凡文字、圖案、姿/手勢、相關推論,還要有可資辨識的毀謗對象,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及可構成毀謗。如全民大悶鍋這個節目裡,只改名人其中一字,只是看當事人是否提出告訴,一旦告訴成立即視違法,而當雙方各執一詞時,關鍵在於「誰負責舉証」;另外將毀謗內容傳給他人,也是違法的。
以此種毀謗的界定用於網路上:在部落格上擅自罵人,或在論壇或PPT上幫網友罵人,雖未指名道姓,只要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辨識出對象是誰的話,你將可能吃上官司!另外在網路上幫網友貼文,傳送E-mail之內容就算屬實但如果涉及個人隱私或名譽也是觸法的。網路犯罪和網路毀謗盛行的原因就是網路為「匿名性」,使傳播者本身自我之覺降低,加上缺乏社會控制,網路流通性高,尤其電子論壇聚眾討論,使網友認為一大群人可免受眾人責備的憂慮,漸趨向攻擊性、謾罵性、敵意性的言論。
以下為轉寄E-mail的被判刑真實案件,來自聯合報2006/1/25:民國93年12月,台北一家醫院,陳姓女護士接到該院洪姓醫師的mail指責「孫姓女護士和許護士,語言曖昧…」看完轉寄給其他八位護士(陳姓女護士),但孫、許護士告陳姓護士而非發信的洪醫師,因為基於社會事實不會告上位者損及自身利益,故轉向陳姓護士並提出告訴。雖然陳姓女護士辯稱只是有「轉寄習慣」,但依舊被判決:拘役50天,緩刑3年。
根據刑法310條《誹謗罪》(第一項)意圖散佈於眾而指責或傳送足於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散佈文字、圖畫前項之罪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名是位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網路為人最常拿來犯罪或不知不覺觸法的工具,一旦觸法是刑法而非民法,刑法的刑責和罰役都較民法重,故在網際網路發達的時代,使用電腦和網路不得不小心 ,以免觸法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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