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般刑事案件而言,有許多都是未指定犯罪人者,例如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及第171條誣告罪等等,而網路上的公然污辱及誹謗應當了解其構成要件,並非如你所述必須知道行為人是誰才能提告,又例如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即使不知道犯罪人,一樣可以提告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向網路公司查詢IP位址,循線去查獲,一般人哪能順利得知。
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1.須有侮辱他人行為: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用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抽象的侮弄辱罵,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達到貶損其評價的程度,例如以粗鄙之言詞辱罵他人為衣冠禽獸。侮辱必須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才能成立,如果無意識中之言詞,或善意之批評,自不成罪。
2.須公然為之:所謂「公然」乃足使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但實際上不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真正已共見共聞為必要,只要在事實上有此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達到公然之程度。又所謂「多數人」包括特定多數人在內。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所謂「誹謗」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足以導致被害人聲譽貶損之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三:
一、須指摘或傳述具體事實:「指摘」乃指示摘發,即就某種事實予以揭發之意。「傳述」乃宣傳轉述,也就是將已揭發之事實重複述說的意思。不論是指摘或傳述,必須有具體之事實,如抽象空洞的破口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是污辱而非誹謗。
二、須所指摘傳述者為足以毀損名譽之行為:「足以毀損名譽之事實」謂其事實之內容足以貶低人格或社會地位之評價者,如指摘法官受賄、或某人為娼、或某教授升等論文抄襲等等。
三、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有眾所周知之目的,至果否為大眾所知,在所不問。
不論是侮辱罪或誹謗罪都有加重處罰條款,依據第314條規定,均係告訴乃論。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所以說,在論壇上或留言版上發表言論,內容雖有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但如果僅是化名帳號,並非校園設置網站或好友成立的留言版知道每個化名真實身分,當無法構成事實之內容足以貶低人格或社會地位之評價者,所以不成立公然侮辱或誹謗罪。